致广大参保患者的一封信
2023/9/15 11:18:32 点击:197
各位患者:
根据青海省医疗保障局下发了《青海省医疗保障局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将中药配方颗粒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青医保局发〔2023〕52号文件精神,为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规范中药配方颗粒支付管理,满足我省参保群众用药需求,自2023年9月1日起我省中药配方颗粒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明确支付范围
对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并同时具有中药饮片和颗粒剂生产范围的中药生产企业,按国家药品标准或地方药品标准生产的中药配方颗粒,经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同意,且取得国家医保中药配方颗粒编码的,将与已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中药饮片相对应的中药配方颗粒纳入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范围。
二、确定支付政策
(一)中药配方颗粒不得在医疗机构以外销售。
(二)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中药配方颗粒,实行通用名管理。
最后,医院会根据政策要求,及时与相关科室进行沟通,确保政策落地,各位患者能够方便地享受医保报销的权益。同时,我们也将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公布此项政策,以确保信息的公开透明。
供稿:医疗保障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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