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长办公会议规则
(2011年3月23日)
一、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青海省卫生厅《青海省立医院院长职责(试行)》(青卫[2007]8号),为保证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院长负责制进行民主决策,集中统一行使决策权与贯彻决策的重要会议。
二、决议范围
第三条 院长办公会议的决议范围包括:
(一)传达上级有关行政、医疗工作的重要文件或会议
精神,研究贯彻落实的具体工作措施。
(二)研究制定医院长远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重
要工作的实施方案。
(三)研究制定医疗、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工作的重要改革实施办法。
(四)依据核定的编制数,研究确定年度人员招录计划、
各部门岗位设置以及各岗位的聘任条件和聘任程序。
(五)研究讨论机构设置调整、人力资源配置、专业技
术人员和行政职能人员的调配、聘任与解聘等重要事项。
(六)讨论决定人员进修、培训、读研、出国学习等人
才培养事项。
(七)研究审定学科建设、专业设置方案、教学科研工作以及教研室、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
(八)研究决定年度医疗、教学、科研工作表彰、奖惩等事项。
(九)研究决定医院基本建设、基建维修的重大事项。
(十)听取或审议年度医院经费预、决算执行情况,研
究决定大额资金的使用等事项。
(十一)审议决定大型医疗设备、大宗物资采购计划、项目立项等重大事项。
(十二)研究决定后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十三)研究决定医疗纠份的处理和赔偿事项。
(十四)听取各分管院领导、职能部门有关工作重要事
项的汇报,并就请示的有关问题作出决定。
(十五)审议和审定以医院行政名义发布的涉及医疗、行政工作全局的政策性文件以及以医院行政名义上报主管部门的重要文件。
(十六)讨论审议年度工作总结、重大工作计划以及年度目标责任书执行情况。
(十七)研究决定重要外事活动、重大庆典活动、交流互访活动的接待安排事项。
(十八)研究决定必须由院长办公会议处理的安全保卫
工作的重要问题、突发事件的紧急处置以及医院管理中其它重要事项。
三、议题的确定
第四条 院长办公会议议题由院长确定,院长不在时可由院长指定的副院长确定。
第五条 凡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的议题,参加会议的有关部门应提前做好议题准备。凡涉及人事、资金、设备(物资)购置议题的均应提交书面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对所提问题解决办法的建议或方案,并经分管副院长同意,在开会前两天交医院办公室汇总后报送院长确定议题或由院长指定的副院长确定议题。
第六条 除临时召集的会议外,院长办公会议的日期和议题及有关材料医院办公室应提前通知每位与会人员。
第七条 院长办公会议一般不做临时动议。确需临时增加议题,应征得会议主持人的同意。
四、会议的召开
第八条 院长办公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也可推迟或随时召开。
第九条 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召集和主持,院长不在时可委托指定的副院长召集主持。
第十条 院长办公会议组成人员为院领导班子成员、院长助理(助理调研员)、党办、院办主任、办公室秘书。
第十一条 院长办公会议实行“列会制”,会议议题涉及有关部门的,必要时可通知该部门负责人列席。
第十二条 凡院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均要通知议题提交部门、审计、纪检、财务、人事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
第十三条 院长办公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需向主持人请假,在可能情况下,可以事先对议题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十四条 医院办公室负责做好会议记录、纪要等相关的会务工作。
五、决定或决议
第十五条 院长办公会议作出决定的过程应充分体现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要求和民主集中制原则。决定重大问题需经过调查研究、科学论证,以增强决策的科学性。其程序一般为:由提出议题的成员就议题作简要说明,列席会议的有关同志作必要的补充汇报,与会成员应充分发表意见,主持人征求与会成员意见后,归纳集中讨论结论,作出决定或决议。当与会成员对某项议题意见分岐较大时,可下次会议再行复议,亦可由院长根据职责权限做出最终决策。
第十六条 凡会议做出的各项决定,须明确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以保证决定或决议的贯彻落实。
第十七条 对因故缺席的会议成员,必要时会后可由主持人或院办主任向其转告本次会议重要事项的讨论情况和结果,或由院办送阅会议纪要。
第十八条 院长办公会议讨论情况,凡涉密事项,要严格保密,违者追究其纪律责任。
六、决定或决议的执行及执行情况的反馈
第十九条 院长办公会议形成的决定或决议,各有关部门和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会议成员对决定或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必须按决定或决议无条件执行。
第二十条 在确遇新情况、新问题,不适宜或不可能按原决定或决议执行时,应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复议,紧急情况下确需临时调整原决议的,可由院长征求有关院领导意见后进行调整,但应在下一次院长办公会议上进行通报。
第二十一条 院长办公会议决议或决定的事项,与会成员应根据分工负责的原则,在分管范围内予以落实。明确由部门负责的,一般由院办主任传达,并及时将执行情况报告分管院长。
第二十二条 院长办公会议形成的决定或决议,由院办负责以文件或纪要形式印发有关部门。
七、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加强对会议决议事项的督办工作,由院办负责收集整理每次会议决议事项执行情况,并及时呈送会议主持人;对执行不力的部门,应通知其在一定场合作出解释或说明。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