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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海大学附属医院医疗设备档案管理及移交规定》的通知

添加日期:2011/12/27 15:03:17     点击次数:

 

关于印发《青海大学附属医院医疗设备档案管理及移交规定》的通知

 

各科室:

现将《青海大学附属医院医疗设备档案管理及移交规定》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学习,遵照执行。

 

青海大学附属医院医疗设备档案管理及移交规定

为了加强医院档案管理工作,确保医院医疗设备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条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就医疗设备档案的移交工作特做如下规定:

一、医疗设备档案必须坚持“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

根据医疗设备档案管理要求,医疗设备的归档资料由两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  设备申购过程中形成的管理性文件资料。包括:1、申请材料

  2、可行性论证报告

3、有关调查材料

4、批复文件

5、各种记录(院长办公会纪要、谈判会议纪要等)

6、订货合同(协议)

第二部分  设备运行过程中积累的文件资料。

包括:1、到货通知

      2、提货单

      3、发票

     4、装箱单

     5、操作使用说明书

     6、开箱报告

     7、安装调试记录

     8、验收记录

     9、验收报告

     10、设备使用操作章程

     11、维修管理办法、制度等

以上医疗设备档案,必须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二、医疗设备档案必须坚持“谁管理谁负责”原则。

设备从申购到安装使用,其相应的档案材料分别由医院招标采购办公室、医疗设备管理中心按其职能本着“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指定专人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医疗设备专管人员或因工作调动或岗位调整时应由分管部门负责人按管理程序督促其做好档案的移交工作。

设备申购过程中形成的管理性文件不得借阅。

设备技术档案使用科室确因工作需要借阅时,一般应提供备份或复印件,同时应严格借阅登记手续,保证其医疗设备档案的完整性。

三、医疗设备档案必须坚持“完整归档”原则。

    医疗设备档案资料一般要求按年度归入医院综合档案室或按综合档案室的要求时限移交档案室。

凡移交综合档案室的医疗设备合同均应是执行完毕的完整资料(正在执行中的医疗设备合同不得移交)。

设备技术资料的移交必须完整无损,借阅出去的技术资料原件应由专管人员负责追回。

招标采购办移交设备合同资料时,医疗设备管理中心必须将设备技术资料一并交齐。

移交医疗设备档案时,立卷人需同时提交“移交清单”一式两份,经清点核对无误后,移交人与接交人双方应在“移交清单”目录上签字,一份由移交单位保存,另一份由档案室保存,以备待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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