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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六大认识误区

2018/7/16 15:21:58      点击:

 行政执法人员在日常生活的行政执法中,由于缺乏法律知识或法律知识浅薄,导致部分行政执法人员对法律条文出现了个人主观的错误理解,所以这部分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很容易造成认识上的执法误区。鉴于此,普法网法宣在线大编辑通过搜集很多具有参考价值的案例总结发现,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最容易出现的执法误区大致有六个方面,下面与大家分享,对比一下你在执法过程中有没有出现相同的执法认识误区。

 误区之一:认为简易程序就是当场处罚。《行政处罚法》第五章中使用了“简易程序”的标题,很容易造成简易程序就是当场做出决定的认识,其实不然,适用简易程序的,有的能够当场做出决定,有的则不具备当场作出决定的条件,需要在事后再做出决定。总之,简易程序不一定都必须当场作出决定。

 误区之二:认为案审制就是集体讨论(制)。案审制度和集体讨论其实是不同的,虽然案审也是集体参与,但两者集体的内容不同,前者是案审成员,是基于案件存在而存在,后者是领导班子成员,是基于单位行政事务(当然包括重大案件处理)的被需要处理而存在的。对重大案件的处理而言,前者应相当于“初审”,后者才有最终“决策权”,即前者是“审理层面的”,后者是“决策层面”的,案审应当作为提供决策(集体讨论)的参谋而存在的。

 误区之三:“一阵风”式执法的误区“一阵风”式执法对“顶风作案”者予以严惩,对“日常作案”者不置可否。如近年来不胜枚举的“扫黄公判”,来时一阵风,风过后死灰复燃,问题重新累积,而在达到一定程度时集中爆发,进而引起重视,于是,新一轮“集中打击”再次展开。如此这般,法律的权威和司法的效益都大大降低。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文素质的不断提高,文明执法、依法执法已成为普遍的共识。一座现代化的人文城市,更多地应当依赖市民遵纪守法的自觉性,执法及处罚也旨在逐步提高市民的法治素质,进而让城市和谐有序。执法的权威和执法的成效在于日常的形成,体现在执法的各个细节之中,在于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误区之四:认为执法抽样就是监督抽查。执法实践中,经常会对产品进行抽样,抽样不合格就对相对人进行处罚,其中有一个细节值得关注:在抽样时要填写抽样单,抽样单有一栏“抽样性质”;另外一般在获得不合格报告后再立案,立案审批表有一栏“案件来源”。上述两栏执法人员一般都填“监督抽查”,但这其实有问题的。建议在抽样单的“抽样性质”和立案审批表的“案件来源”栏不要写“监督抽查”, “抽样性质”一栏可写“收集证据”或“证据收集”都可,立案审批表中的“案件来源”写“日常监督检查”即可(如果非举报的话)。

 误区之五:“人性化执法”误区,人性化执法之所以引起我们的重视和思考,其深层次的原因在于一段时间以来,不少执法者对待执法对象的方式方法,在某种程度上是缺少必要的人文关怀。比如崔英杰事件从一个方面折射出行政机关在执法中缺少对行政相对方生存权、人格尊严等权益的维护,从而导致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偏重执法管理功能,忽略了为民执法的服务职责。这从根本上与我们反复强调的“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理念是不相容的。

 误区之六:一定要认清“人治”和“法治”,“人治”是人权大于法的一种变现形式。“法治”是法律法规至高无上,法律高于一切个人权利。例如现在一些执法人员在执法时,一副高高在上样子,现场不根据法律法规办事,主要根据个人的主观意识进行执法,这就是“人治”

 所以要认清执法误区减少避免执法误区,就必须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法治思维和法律知识,培养依法办事的能力,增强法律知识学习等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来源:法宣在线作者:李志涛)